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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节 违章建筑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的违章建筑和构筑物,应予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规定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不按规划路、街、巷退缩要求退缩的;
  (三)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或消防通道的;
  (四)骑压各类管道、渠箱、电力电讯线缆、测量水文标志及占用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江河、滩涂、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六)影响飞行航线安全的;
  (七)影响经市规划局批准予以控制的通讯通道的;
  (八)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园林用地及风景区的;
  (九)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绝对保护范围及影响重点文物建筑景观的;
  (十)危及建筑物结构或影响邻屋安全、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的;
  (十一)影响消防、交通安全及市容环境的;
  (十二)擅自修改建筑立面或擅自堵塞外墙门窗、封闭阳台、开凿外墙孔洞、增设附属设施等,影响市容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列的违章建筑及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一)以土地使用者或业主名义报建,进行非法交易或变相买卖的;
  (二)擅自兴建,对近期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
  (三)擅自缩小建筑间距或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部分,属居住建筑折成套间没收,不足一套间的按一套间计,余类推;其他建筑视使用性质和所处地点,将建筑物底层的相应面积没收);
  (四)不按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规定,拒不提供给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生活配套设施及其他特定用途的建筑部份;
  (五)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违章建筑,视违章次数或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罚款:
  (一)自本细则施行起第一次违章,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面积、长度计,处以每平方米或每米三十元罚款;不能以面积或长度计的,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部份计,处以其土建工程费的10%罚款。
  擅自更改建筑立面,按违章立面面积计罚;擅自提高建筑高度,按每超过批准总高度2%折成总建筑面积的10%计罚。
  (二)多次违章的,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即自本细则施行起第二次违章按每平方米、每米六十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20%计罚;第三次违章按每平方米、每米九十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30%计罚;余类推。
  (三)各次违章,不听制止强行施工的,根据各次应罚款额,按停工书面通知的次数再累计罚款。
  (四)每次罚款,每平方米、每米不超过五百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60%。
  第一百五十条 处以没收的违章建筑物,在处理规定期满后拒不交出的,按建筑面积计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元罚款,直至强制交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章建筑处理决定书不作为报建的补办手续和办理产权的依据。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凡属结案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暂时保留使用的违章建筑部份,应注明违章面积、位置和结案内容。国家征用时违章部份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章建筑结案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临时保留使用的,应按规定补缴市政工程配套费及其他税费。临时保留使用的建筑物,不得买卖、租赁和转让。

第三节 公用设施违章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用设施违章施工,属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拆除;属经市规划局同意保留使用或临时保留使用的,规划上不予以保护控制,违章部份按每平方米或每米三十元计罚,不能按面积或长度计的,按其土建工程费的10%计罚。保留或临时保留使用的公用设施,如国家建设需要应予拆除或迁移时,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清场退出,所有费用仍由原违章单位负责。

第四节 其他违章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章,除对违章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或公用设施作出处理外,还应对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多次违章的,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不听制止强行施工的,根据各次应罚款额按停工书面通知的次数再累计罚款,但每人一次罚款不超过五百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违章设计单位和个人,根据违章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又造成违章事实的,规划管理部门有权通报并提请设计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设计等级、吊销其设计证书的处分。
  (二)提供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建的工程设计图,或擅自修改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按已违章施工的建筑面积或长度计,对设计单位处以每平方米或每米十元罚款。擅自更改立面设计的,按立面面积计罚。不能以面积或长度计的,处以土建工程费的1%罚款。
  (三)对与违章有连带责任的设计责任人,分别处以一百元罚款;多次违章的,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但每人一次罚款不超过五百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违章施工单位和个人,根据违章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又造成违章事实的,规划管理部门有权通报并提请施工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施工等级、吊销其施工执照或取消其在广州地区施工资格的处分。
  (二)承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建的工程,或不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施工的施工单位,按已违章施工的建筑面积或长度计,处以每平方米或每米十元罚款。擅自更改立面的,按立面面积计罚。不能以面积或长度计的,处以土建工程费的1%罚款。
  (三)对与违章有连带责任的施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百元罚款;多次违章的,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不听制止强行施工的,根据各次应罚款额,按停工书面通知的次数再累计罚款,但每人一次罚款不超过五百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拒绝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进入现场检查性质恶劣的,对单位当次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当事人当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章审批的处理:
  (一)擅自批准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其用地属非法占地,按本章有关条款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视责任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最高五百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批准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的报建,批准文件无效,其建筑物属违章建筑,视违反规划程度,按本章有关条款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视责任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罚款(最高五百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蓄意违反城市规划要求批准的报建的,其建筑物视违反规划程度按本章有关条款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视责任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罚款(最高五百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非法占地、违章用地和违章建筑不按城市规划要求和本细则规定作出的处理,应予以纠正。追究裁定机关和执行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节 违章处理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凡同时违反本章中若干条款的,按有关处罚条款规定同时合并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对违章的处理决定不服者,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书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原处理决定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凡经确定处以退出、收回的非法占地、违章用地或处以没收的违章建筑,长期拖延拒不清场退出或交出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凡经确定处以拆除的违章建筑,逾期拒不拆除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行拆除。材料没收,工费、运输费倍计,由违章者负责。在执行拆除时,公安机关、违章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凡经确定处以经济处罚和补缴各项税费的,应按决定通知书规定期限到指定点缴纳。外地来市设计、施工的单位、个人,由建设单位代为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将用地或建筑物予以收回或没收,并按本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处理。负连带责任的单位、个人逾期拒不缴纳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拒不执行违章处理决定的在建工程,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当地公安派出机关可将现场的建筑工具或材料暂时扣留(发还时应缴纳保管费);水、电部门应停止其施工用水、用电,银行金融部门应停付其有关违章建筑的基建款项。
  已建成的违章工程,有关供水、供电、产权登记、入户、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部门,必须根据规划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进行办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违章处理决定和不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违章单位及其所属厅局系统各单位的其他用地、报建手续。违章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单位罚款,不得列入基建成本。个人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处以没收的建筑物由市政府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公益、公共事业;不得安排或变相安排给违章单位或其所属厅局系统单位使用。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章罚款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作管理费用、奖励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规划工业区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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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地       点 │性     质│
├──┼─────────┼───────┤
│ 卫 │   市  桥  │ 轻 加  工 │
│ 星 │         │       │
│ 城 │   新  华  │ 轻工、电子  │
├──┼─────────┼───────┤
│ 远 │   新  造  │港口工业   │
│ 郊 │   赤  泥  │建材、橡胶  │
│  ├─┬───────┼───────┤
│ 工 │黄│ 大 田 山 │石油化工   │
│ 业 │埔│ 吉   山 │综  合   │
│ 区 │区│ 庙   头 │造船、冶炼  │
│  │ │ 南   岗 │精细化工、建材│
├──┼─┼───────┼───────┤
│ 近 │天│ 员村、车陂 │综  合   │
│  │河│       │       │
│ 郊 │区│ 沙   河 │机电、电子  │
│  ├─┼───────┼───────┤
│ 工 │郊│槎头、石井  │机  电   │
│  │ │江   村  │机  电   │
│ 业 │区│夏茅、新市  │轻工、机电  │
│  ├─┴───────┼───────┤
│ 区 │  芳村、白鹤洞 │综  合   │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埔│综  合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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