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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五)建筑物如天面设置冷水塔,应有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六)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定的退缩要求,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可外飘阳台、梯台、飘蓬,但不得超出道路红线;紧靠道路红线布置的,不得外飘阳台、梯台。
  第九十四条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根据不同密度分区确定。密度分区为:
  密度1区:环市路以南,原广九铁路、海印大桥以西,同福路以北,珠江河以东地区;
  密度2区:密度1区以外,广园路以南,广州大道以西地区,以及天河体育中心、石牌、五山、员村、大沙地等地区;
  密度3区:密度1、2区以外的地区;
  密度4区:特定的规划地区。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密度1、2、3区见附表七,密度4区由市规划局确定。
  第九十五条 建筑间距要求:
  (一)密度1区以及密度2区内需拆除的原建筑物容积率1以上(含1)的地段:九层以下(含九层)、高度(有女儿墙的从女儿墙顶计算)低于三十米的民用建筑,属南北朝向布置的,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0.7倍,东、西间距各不少于六米;属东西朝向布置的,东、西、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0.5倍,但各向最小间距不少于六米。
  (二)密度3区以及密度2区内需拆除的原建筑物容积率1以下的地段:九层以下(含九层)、高度(有女儿墙的从女儿墙顶计算)低于三十米的民用建筑,属南北朝向布置的,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1倍,东西间距各不少于八米;属东西朝向布置的,东、西、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0.7倍,但各向最小间距不少于八米。
  (三)十层以上(含十层)、高度三十米以上(含三十米)的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间距,高度六十米以下部份按本条第(一)、(二)项计算,六十米以上部份单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一米间距递增计算;其中密度1区内高度三十米以下部分按本条第(一)、(二)项计算,三十米以上部分单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一米间距递增计算。次要朝向间距,高度六十米以下的,不少于十三米;高度超过六十米的,六十米以上部份单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五十厘米间距递增计算。
  (四)短边大于二十米的民用建筑,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择宽确定各向建筑间距。
  (五)大、中、小学、幼儿园课室,医院门诊、病房,其他特殊工程项目,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旧城区再增加10%,新区再增加20%。
  (六)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规划、消防、环保、卫生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消防,环保,卫生要求和民用建筑要求择宽确定。
  (七)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缩,一方原则上负责退缩按自身高度和规定计算的一半建筑间距。十层以上与九层以下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九层以下建筑物只负责退缩自身的建筑间距,其余部份由十层以上建筑物负责退缩。
  (八)建筑间距的计算,临路(内街)的建筑物,按规划路(内街)中心线起算(如与本章第九十六条的要求有矛盾时,择宽确定),其他按用地红线起算。
  (九)建筑物建筑间距小于六米的,建筑间距内不得外飘阳台,走廊和梯平台;大于六米的,建筑间距内飘出的阳台、梯平台和走廊总长度不得超过相应建筑边长的二分之一,飘出宽度不得超过自身一方建筑间距的五分之一,如超过的,建筑间边线改由阳台、梯平台和走廊边沿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九十六条 道路两旁建筑物的退缩要求:
  (一)一般应从道路红线退缩二至五米,具体根据各条路段的情况确定。
  (二)建筑物首层为商店、邮电所、银行、小型车库、医院门诊等用途的,影剧场、体育场所、大型贸易商场、学校等,应按一般要求增大退缩距离,具体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三)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物,以及内地台与规划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物,应根据情况按一般要求增大退缩距离,具体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四)建筑物紧靠道路红线或规划内街边线布置的,其墙体、步级、坡道和基础等不得外伸。基础确需外伸的,在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敷设的前提下,应埋在规划路面标高二米以下。
  第九十七条 骑楼建筑的设计要求:
  (一)市区可建骑楼的路段为:豪贤路段人从仓边路口至越秀北路口;越华路段从广仁路口至仓边路口;一德路段从人民路口至解放南路口;泰康路段从回龙路口至北京路口;万福路段从北京路口至越秀南路口;大南路段从起义路口至北京路口;文明路段从北京路口至越秀中路口。
  以上路段的路口三十米范围内和街巷口不得建骑楼。以上路段的建筑物如有特殊退缩要求,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骑楼建筑的沿街柱距的一般不少于六米;首层净高不少于四点五米,具体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骑楼柱体不得超出路侧石;基础面及地梁面应埋在规划路面标高二米以下。
  (三)骑楼不得外飘阳台和晒衣架等设施;临路外墙凸出装饰线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第九十八条 建筑物设天井应尽量采用天口天井,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口天井:天井开口朝向视建筑物体型、与毗邻建筑物的关系情况确定。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建筑,如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二点五米;如有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东、西向开口宽度不少于六米,南、北向开口宽度不少于四米。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如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四米;如有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东、西向开口宽度不少于八米,南、北向开口宽度不少于六米。以上宽度内不得外飘阳台、梯平台。开口天井东西向深度超过八米的,南北宽度按本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控制。
  (二)内天井;九层以下(含九层)建筑,如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三米;如有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六米,十层以上(含十层)建筑,如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六米;如有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八米。以上宽度内不得外飘阳台和梯平台。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第九十九条 居住建筑(含私人建房)的设计要求:
  (一)平面设计合理,房间平面长宽比例协调。厅、房、厨至少应有一扇直接对外(包括天井)开启的通风采光窗,其面积不少于地面面积的八分之一。厕所应有直接或间接通风窗口。
  (二)首层和顶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二米,其余各层层高不超过三米。
  (三)建筑物短边在四米以下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两层;五米以下的,不得超过三层;六米以下的,不得超过四层;七米以下的,不得超过五层。
  (四)阳台应留有种植或摆放花草植物的位置,并设花槽围护设施。
  (五)厕浴的污水和粪便排放应按分流设计,不得合管排放。化粪池应按三级化粪要求设计,并报环卫部门审核;其位置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六)十层以上(含十层)或高度超过三十米的住宅建筑,必须设置两部以上电梯;七层至九层的,宜设置电梯或预留电梯位置。
  第一百条 私人建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主干道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围内,城市干道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五米范围内,重点地区以及近期建设地区的私房,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扩建(含加层)。
  (二)城市建设项目已定点征用地段内的私房,按本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办理。
  (三)城镇居民私人建房,建筑面积按常住户口控制在每人二十平方米以下。
  第一百零一条 私人建房,不能骑压和影响邻屋基础。主要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二米,二层以下的不少于一米;次要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一米,二层以下的不少于五十厘米。以上最少退缩间距内不得外飘阳台、走廊或梯平台。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间距要求,按本细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只能原状维修或与邻层协商联合拆建。
  第一百零二条 建筑物扩建、加建或改建,除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管理要求外,应有设计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注意新旧部份建筑立面的协调。
  第一百零三条 建筑物周围原则上不得建围墙。使用功能上确属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批准。围墙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和其他控制红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如不影响交通、可在住宅建筑间距或边角地上设置花基或种植绿篱和树木。
  第一百零四条 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汽车停放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放车库一般应设置在主体工程内部。
  自行车、汽车停放场(库),应按附表八的指标要求设置。
  自身建筑物和用地范围内难以配置附表八规定的停放场(库)面积的,不足部分经批准可缴纳相应的费用统一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应缴纳的相应费用,每平方米停车扬(库)六百五十元,在上缴市政配套费的同时缴纳,专款专用。

第三节 有关专业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新、扩建工程项目,应包括环境绿化设计,并与工程竣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因建设需对树木进行处理的,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在建筑设计前须报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古树名木原则上不得砍伐。建筑物与树冠的边沿距离一般不少于五米。已成林的地带一般不得布置建筑物。
  (三)兴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砍伐树木。
  第一百零七条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含三米)以及九层以下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物,应按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应向市人防部门申报验收,并随送竣工图一份。
  第一百零八条 因新建工程确需拆除防空洞,或施工可能危及防空洞结构安全以及新建工程离防空洞出入口在十米范围内的,在建筑设计前必须取得人防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 在建筑物之外修建的人防设施,其走向、位置、标高、出入口等,必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环保、卫生及劳动保护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工程,应符合环保、卫生规范标准。并由市防疫、环卫部门对工程设计有关部份进行审查。
  (二)生产性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必须附有劳动卫生专章。其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和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项建筑设计,应严格遵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特殊情况的,应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书面意见方可进行设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永久性建筑的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按七度烈度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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