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二)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
(三)未经市规划局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四)市政设施、军事设施、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用地经核准不用的;
(五)用地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不再使用或少用的;
(六)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
第六十九条 市、区房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公房,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购买的私房,如需进行拆建、扩建、改建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持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证,方可办理报建。不符合规定的,应先向市规划局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办理报建。
第七十条 单位现有使用的土地,如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须向市规划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经批准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办理报建。
第七十一条 单位利用原有用地兴办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时,应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经省、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与客商签订协议;凭批文向市规划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第三节 村镇的建设用地
第七十二条 市区内村镇(乡)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用地,必须持当地区政府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计划投资文件,由镇(乡)政府向市规划局申请。
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应由村镇(乡)集资按规划统建。
第七十三条 市区内农民建自住房,必须符合已批准的村镇(乡)建设规划要求,并应以改造自然村为主。如原有宅基地不足时,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山荒地。
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建房,如确需使用耕地的,应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七十四条 市区内农民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山荒地建自住房,审批权限和要求如下:
(一)下列范围,由镇(乡)政府统一提出申请,经当地区政府审核加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镇(乡)政府统一分配给申请人使用。
1、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天河、芳村、黄埔区范围内;
2、白云区的石井、三元里、同和范围内;
3、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和其他属城市规划保护区范围内;
4、主要公路的道路红线两侧各五十米,高速公路、航道、铁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
(二)上列范围之外的地区,由镇(乡)政府统一提出申请,报当地区政府批准。
第七十五条 农民建自住房用地标准:
(一)人均耕地不足五分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每户建房用地不超过四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五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子女超过两人的一律按两人计(下同)。
(二)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七十平方米。
(三)边远山区、丘陵或不占用耕地的地区: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七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八十平方米。
第七十六条 经当地区政府批准的农民建自住房用地,可一并核发《土地使用证》,并附图注明用地的四至位置,写明规划建设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农民建自住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转让、调换;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节 其他
第七十八条 征地红线内有规划道路的,用地单位须同时负责办理规划道路范围的征地补偿和安置,作修建道路或敷设、架设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第七十九条 单位临时用地须经市规划局批准,方可办理补偿和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期限、面积,向市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缴纳临时用地费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退出。
第八十条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安排,经市商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区工商管理部门统一向市规划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十一条 挖土、爆石、采矿、填滩、填涌及堆置废渣、垃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均须报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十二条 经批准敷设或架设各种地下、地面、空间管线所使用的土地,一般不办理征地手续。如因施工损坏地着物的,应给予一次性的合理补偿。
第三章 建筑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申报管理
第八十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持土地使用证件、基建计划和投资批文、四至地形图(一式二份)及有关建筑工程的初步意见书,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或建筑设计要点。新征地的可随《征用土地许可证》同时领取。
(二)申报单位持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土地使用证件、基建计划和投资批文(其要求与本细则第二章第六十二条第三、四项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办理报建。如需先编制规划方案的,应在规划方案送审批准后,方可办理单位建筑报建。属十层以上(含十层)或重要建筑工程,须送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模型先行预审。建筑投资额或建筑面积达到规定范围的,按投资额和隶属关系,由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组织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报建。续建工程,应附送原报建批准的《建筑审核书》。
(三)报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定发出《建筑审核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前准备和建筑位置放线;经原审批部门现场复验合格,发给《建筑许可证》,方可施工。
《建筑审核书》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建筑工程土建完工后,须报原审批部门建管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管验收合格证,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按照规定,竣工图须统一存档的,应绘制竣工图送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八十四条 城镇居民私人建房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凭本市区户口和房地产契证,由业权人或合法代理人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建房要求和规定;符合规定的,可申领设计要点。
(二)持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房地产契证、投资来源说明及服从城市规划改造保证书等办理报建。
(三)申领《建筑许可证》,按本章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办理。
(四)建管验收,按本章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一款办理。
第八十五条 市区农民在自然村内建自住房,须持所在镇(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资料,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和申报建管验收。新
开辟的农民住宅区,应由镇(乡)政府按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办理报建和申报建管验收。凭建管验收合格证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设计管理规定,委托持有设计证书并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设计单位应按设计要点设计。
未申领设计要点或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拒绝承接设计。
第八十七条 申报图纸要求:
(一)建筑工程位置现况四至地形图一式四份。图纸比例,市中心区一般为1:500,其余地区为1:500或1:2000。
(二)总平面设计图一式四份。图纸应注明南北方向标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室内外地面标高(广州地区高程)、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指标。图纸比例,小面积的为1:100或1:200,大面积的为1:200或1:500。
(三)建筑设计施工图一式三份。包括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大样图。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或1:200。图纸应注明各部位详细尺寸,平面各部位使用功能。并附包括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等的建筑设计说明。
(四)经审批后的图纸,一份留规划管理部门存档;两份发还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四至地形图、总平面设计图各一份发给城市管理监察部门。
第八十八条 建筑地盘和建筑位置复验要求:
(一)建筑位置放线时,用地红线范围内,按建筑红线、建筑间距及规划要求、需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全部拆除。
(二)建筑物主要轴线应用细白灰线或细白绳标志在施工现场候验。轴线两端应在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上用红漆标志或设永久性桩标志,以备竣工复验。
(三)地形复杂的用地,应平整后方可进行建筑位置放线。
(四)建筑位置经复验合格,由审批部门复验员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工程负责人在复验表签名、盖章。凭复验表领取《建筑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建筑工程建管验收要求:
审批部门接到建管验收申报后,对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以及其他要求进行建管验收。验收合格的s批部门接到建管验收申报后,对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以及其他要求进行建管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管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先按要求进行处理。未领有建管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进行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不予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九十条 领取《建筑许可证》后,如建筑设计确需修改,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面积、层数、高度和平面使用功能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其他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局部修改,可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第九十一条 对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由建设单位持改变使用性质说明书和施工设计图、原建管验收合格证,报原审核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如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九十二条 一式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堵门窗,外设管道,开凿空调机及排气孔,在阳台砌墙设窗、搭建棚盖,在天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天线和冷水塔等设施。
第二节 建筑设计管理
第九十三条 建筑设计应有地方特色,符合环境和市容要求。
(一)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沪、烟囱、烧火廊、垃圾道等不得临路布置;厨、厕等应尽量避免临路布置。
(二)电房、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室。确需单独设置的,不得占用绿地或建筑间距,应避免临路布置,并注意造形美观和配植绿化。
(三)建筑物外墙的排水管应使用铸铁管,并应与公用排水管道连接。城市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第一线的建筑物,管道不得临路外露;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物,管道不得外露。
(四)城市干道两侧、重点地区第一线的建筑物和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物,如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立面设计应考虑安放窗式空调机的需要。其外墙不得采用大面积灰色石米批荡;除住宅外的建筑物,应采用铝合金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