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为四万至六万人,用地为六十公顷至一百公顷。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的一般为一万至一万五千人,用地为十公顷至二十五公顷。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的用地组成,按功能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其他用地。具体指标见附表三。
第三十九条 居住区公共建筑,应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设置。其定额指标见附表四。
第四十条 居住区道路分级和红线宽度:居住区级道路为十六米至二十四米;居住小区级道路为十米至十六米;住宅组团级道路为七米至十米。
道路宽度必须适应区内交通、消防、救护及管线敷设等需要。
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绿地应结合居住区的组织结构和自然地形位置,形成点、线、面的绿化系统。公共绿地面积,新居住区级平均每居民为二至三平方米,其中居住小区级平均每居民为一至二平方米;旧城区平均每居民不少于一平方米。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应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点)、公厕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新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
第四十三条 住宅建设应符合小区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具体见附表五。
第四十四条 编制居住区规划,包括以下图纸和文件:
(一)现状图:标明规划范围内现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现有各项用地。图纸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二)规划总平面图:反映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和各项建设的规划布局。图纸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应附规划结构示意图、主要地区(路段)的透视图(立面图)和主要住宅单体设计方案图。
(三)道路规划和竖向规划图(包括交通规划分析示意图)。
(四)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图。
(五)规划说明和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规划方案估算。旧城改建区应有反映土地使用现状、人口现状、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现状的调查资料。
第七节 文物古迹与建筑保护规划
第四十五条 经国家和省、市政府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性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由市规划局和文物管理部门确定保留的文物古迹和传统民居,亦应按有关规定保护。
第四十六条 不得损毁、拆建或改建文物建筑(包括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文物建筑的原状;不得破坏原有风貌。在保护区内,影响环境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天线等构架,应予拆除。
第四十七条 在文物古迹建设和景观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体型、体量、风格,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
第四十八条 文物古迹因特殊建设工程确需挖掘、迁移、拆除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区,应予以保护,保持原有环境和风貌;允许改造的建筑物应按规定的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指标修建,原有的绿地、空地和活动场地不得侵占,并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具体保护区见附表六。
规划予以保留的建筑物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或改建。
第八节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
第五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可分为:
(一)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公园、居住区公共绿地、街道广场绿地、保护林带等。
(二)专用绿地:包括各工厂企业、机关、医院、学校及其他单位专用的绿地。
(三)园林生产用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等。
(四)风景区:包括风景区、风景点和风景河流。
市区内各类绿地应按规定指标配置。
第五十一条 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五十二条 严格保护风景区范围内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砍伐树木、开山挖石、围填河湖和水面;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区风貌的工程建设。风景区内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三条 白云山风景区的保护范围分为:
(一)白云山风景区的控制保护范围:东起广从公路,西至白云西铁路,北起磨刀坑公路,南至广深铁路。
在该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工程项目
(二)白云山风景区的绝对保护范围:由南向东至北,从环市路与铁路立交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孟、西坑、廉泉坑、蟠龙岗、天平架、马头岗、五仙侨、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至五雷岭。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麓鸣、飞鹅岭、西得胜、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铁路立交桥。详见规划局核定的界线图。
在该范围内严禁安排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项目。现有各单位和住户要逐步外迁。允许暂保留的单位不得扩大用地和兴建新的建筑物;不得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或扩建为住宅。
第五十四条 重要风景区(点),应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加强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城市各项建设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在城市道路两侧应种植行道树;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开辟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
第五十六条 珠江的风景游览河段,北岸从沙面至二沙头,南岸从洲头咀至珠江游泳场。在该河段的沿岸应开辟滨江绿化带和林荫大道;不得新建或扩建码头、锚地;现有码头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外迁。
第二章 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 市区各项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含临时用地),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定,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变更用地性质、用地红线、办理延期征用手续或变更用地单位,均须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五十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原则上不再零星拨地。新建住宅、办公楼、业务楼、综合楼、培训中心、招待所、商业楼、标准工业厂房、通用仓库等均纳入综合开发范围;乡镇企业、街道工业、个体点档等用房也应纳入集资统建范围。
第五十九条 综合开发的建设用地,采取招标的形式划拨,由中标单位与市政府招标部门签订协议,严格按规划、期限、质量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十条 实行有偿划拨建设用地。在划拨建设用地时,用地单位应向市政府缴纳土地开发配套费。
第六十一条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下列建设项目,可申请零星用地:
(一)原地扩建的生产配套和技改工程;
(二)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三)远郊地区的建设工程;
(四)农林水利工程;
(五)救灾排险工程;
(六)特殊项目工程。
第六十二条 申请建设用地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向市规划局领取、填写《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并经所属主管局(总公司)以上单位签章。
(二)申请用地选址的报告,应说明本单位工作性质、申请用地的依据、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境要求等情况;一般还应根据初步选址意见,说明该地类别、水源电源、交通、房屋拆迁、人口安置等情况。
(三)市属单位和省驻穗单位,须有市以上计划部门当年批准的计划项目和投资批文(包括自筹资金项目);区、县所属单位,须有区、县计委具体计划安排批文及其上报市计委批准的总项投资计划;部队单位,须有当地驻军最高领导机关的批文;中央部委、外省驻穗单位,须有中央部委、当地省计委的批文;本省各地驻穗单位,须有地区(市)计委的批文;引进外资建设项目,须有省、市计委和外经部门对建设合同的批文;外国领事馆用地项目,须有中央及省外事部门的建馆批文。变更计划项目、计划投资或建设性质的,均须有原批准机关的批文。
(四)自筹资金的计划基建项目,须经省、市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其资金应按规定存入省、市建设银行,并由其出具专款专用的存款证明。属贷款的,应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和省、市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附申请用地地段的四至地形图。
第六十三条 外地驻穗机构或临时性机构,原则上不得申请用地。
第六十四条 申请用地均应由开发或建设单位直接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中外合资项目用地,由中方单位办理。内联项目用地,由本市单位办理。
第二节 建设用地的征用
第六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征地定点和规划要求: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审核建设单位申报选址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出《征地定点通知》(附定点图)和规划要求,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征地拆迁通知。
(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征地定点通知》,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划拨用地:征地单位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按广州市座标系统实测的地形图、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向市规划局正式申请办理征地。由市规划局核定用地面积,划出用地红线,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
(四)设计要点和标定界桩:市规划局在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的同时,向用地单位发出规划或建筑设计要点,作为设计的依据。征地单位按批准的用地红线,委托勘测部门按广州市座标系统修正实测地形图,并在实地标定用地界桩。
(五)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土地使用证》,移交土地。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发出《征地定点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征地单位未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又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延期的,其《征地定点通知》自行失效。
第六十七条 征地单位取得《征地定点通知》后的有效期间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属危房经批准只能原状维修。
第六十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再安排。
用地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规划局按规定收回土地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