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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类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编制规划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规划的修改按原批准程序进行。
  第八条 新建区、改建旧城区和道路的绿化用地所占比例和绿化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建区和改建旧城区都应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和小区成片开发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应与整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实施。审批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由领有园林绿化设计或综合设计、施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面临主干道、广场的新建筑物退缩线范围内的空地,除特殊情况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外,均作绿化用地。

第三章 树木和绿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绿地都必须严格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规划中的绿地,不得随意改作他用。确需改变时,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树木的权属。
  (一)由国家投资或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自行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城镇居民在自己庭院或宅基地内自行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四)住宅区内的树木,归投资种植和管护的单位共有。
  树木权属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 全市公有和私有的林木必须严格保护,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确需砍伐时,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交付补种保证金,按规定期限补种。每砍一株,最少补种三株。补种树木的胸径的不得小于三厘米,并保证成活。补种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可领回补种保证金。
  因特殊事故或灾害等情况需对树木作紧急处理时,可先行处理,但事后须于四十八小时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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