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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规定

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规定
 (穗府(1987)77号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持城市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管辖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 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绿化广场、花坛、绿岛和马路、街道等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和竹园、园林绿化科研等生产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环境安全隔离和水土保持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城郊绿地,是指风景名胜区和城郊其他绿地。
  第四条 广州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机关。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范围内各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建筑、交通、工商、水利、农林、环保、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城市、保护绿化的义务。

第二章 绿化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
  (一)全市的绿化规划,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区管理范围内的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的绿化总体规划编制,经市园林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绿地的建设规划,报市园林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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