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12月2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代替)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行任务的通告
(穗府(1987)35号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执行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队伍。现将其执行的任务范围通告如下:
一、关于城建规划管理。协助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建筑、非法占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登记和处罚。对违章建筑需强制拆除的,可通知其主管部门派员协助,并请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关于建筑施工管理。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者,依法进行教育、处罚。拒不接受教育和处罚的,可报请施工主管部门吊销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关于园林绿化管理。对破坏山林、路树、绿化带、花坛、公园设施和乱占公用绿化地等违章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关于市政设施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开挖马路、人行道者;对虽经批准可占用、开挖马路,但不按要求施工,不按时清场,不按标准修复或有意损坏上下水管、路灯照明等市政设施者;对往马路排放污水、废水者,依法进行处罚。
五、关于摊贩卖管理。对在马路、人行道和其它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经营者;或者虽有营业执照,但不按经营的地点摆卖,妨碍交通、市容者,依法进行处罚。
六、关于社会秩序管理。协助公安部门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违犯者进行教育或提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关于交通秩序管理。协助公安部门清理道路两旁路障,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并会同城市客运管理部门维护站场的环境卫生、乘车秩序和车容整洁。对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者,依法进行制止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