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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审批手续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审批手续的意见》
 (穗府办(1985)68号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审批手续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市各有关部门应迅速提出各自的具体规定,送市规划局作为掌握建筑报建审批的依据,以进一步提高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效率。

          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审批手续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三月廿三日,市府以穗府〔1984〕17号文批转我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执行已一年。由于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参加报建联审,办案效率较前有所提高。但当前的联审制度仍存在着管理分散,手续烦锁,未能在一个屋檐下把一件事办完的弊端。
  建筑报建审批,主要涉及公安消防、环保、防疫、文物保护、民航控制高度、港务监督、人防工程、绿化、市政管理等部门,而当前要一揽子解决的,如涉及消防、环保、防疫等 的内部设施、工艺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并不关系到建筑报建审批;又如文物保护、港务监督、民航控制高度等有关部门的问题,又是应该融合于全市统一规划之中,应本着统一规划的原则统一解决。三月廿八日我局邀请有关十一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办法座谈会”探讨了改革建筑报建审批的关键所在,应该把焦点集中到与土建有关的问题上来,明确规定,集中管理,才能力争在一个屋檐下把一件事办完,简化报建审批手续,方便基建单位。
  为此,建议在穗府〔1984〕17号文的基础上,补充如下简化措施。
  (一)请市文管会、广州民航局、广州港务监督、市人防办、广州地区绿委及市公安局十二处、市环保办、市卫生防疫站、市政管理局等,分别将其文物周围建筑控制,不同地区民航控制高度、提岸建筑控制、建筑地下室有关规定、树木砍伐原则、消防间距和梯位设置等规范要点、环保卫生防疫对定点、土建要求原则、与市政建设有关问题等,提出具体规定,提交市规划局作为掌握建筑报建审批的依据之一。今后,在审批过程中,凡符合规定原则的,不再由基建单位逐一向有关部门取得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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