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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1984)13号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五日)


各县、郊区、黄埔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农机公司、石油公司,各县、郊区、黄埔区农机局(公司)、石油公司:
  根据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关于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柴油分配管理问题的通知》,为保证农用柴油指标的专项专用,经市政府决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农用柴油由市农委管计划分配。各县、区政府要授权本县、区农办,负责本地区的农用柴油计划分配、管理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协调关系。县(区)农机部门执行分配计划和办理有关事宜,抓好节油工作。商业(石油)部门负责油料调拨、供应,做到不误农时支援生产。
  基层油料供应点,由基层供销社或由农机管理站经销、代销,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农用柴油指标分配。由于一九八四年农用柴油分配计划尚未确定,为不影响柴油运输和调拨,保证农业生产用油,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农用柴油计划,由市石油公司统一安排下达。各县(区)农办要组织农机局(公司)、石油公司研究,做好分配工作,并按照农用柴油使用范围,把用油的安排和实际供应项目、数量,单独列帐统计,月后共同核定上报市农委、农机公司和石油公司,作为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农用柴油分配数量,列入年度分配计划。从第二季度开始,农用柴油由市农委、县(区)农办直接安排下达。
  三、农用柴油继续实行核定定量,凭证供应。要根据机械作业计划,将油料定量核定到用油户,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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