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归侨侨眷凭侨汇证增加粮油供应:凡归侨侨眷凭侨汇证,每百元人民币可按上级规定供应粮油品种标准及价格供应大米或面粉(包括米面制品及豆类)及粮油。
七、工商行业粮油供应
1.食品业、酿造业等行业粮油供应: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委员会确定指标,会同各主管部门研究平衡,按月确定各行业供应指标后,各主管部门根据平衡核定各行业供应指标,制定分区、分行业、分品种的用粮油计划送市粮食局审查下达各区机团粮店控制,但各主管部门亦应将计划下达各区所属单位分户平衡列册送区机团粮店核发粮油供应证,凭证定点按计划供应。
2.工业用油:各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前45天内将下一季度所属单位的生产安排和需油计划,分类填报市粮食局按月核定计划供应用油。
3.药物用油:凡属医院药物所需用油,由各医院(街道、公社医院,由卫生协会统一编制计划)在季度前45天内,将下季度用油计划送市粮食局审查,平衡分配供应。
4.凡工商行业核定用粮油计划后,应贯彻专料专用,当月计划购不完,下月不得补购,并实行按月结算。于月后五天前将结算表报区机团粮店审查。
5.米面制品供应:凡干湿米面制品的排粉、切粉、河粉、肠粉、炒粉、桂林米粉、桂花粉、通心粉、面条、面饼、挂面、炒面、西露粉、蚬壳粉等凭粮票不定点供应。
八、票证管理
1.粮油票证分:(1)居民购粮油证。(2)集体伙食单位粮油供应证。(3)工商行业粮油供应证。(4)全省长年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5)市内船队粮证。(6)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7)临时粮油供应转移证明。(8)全国通用粮票。(9)全省通用粮票。(10)广州市专用粮票。(11)广州市油票。
上述票证非上级批准不得随便取消或拒绝使用。
2.为便利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出差人员领用各种粮票,可根据各集体伙食单位的用粮情况,按月核定用粮计划内,预发一定数量的粮票。但应抵扣当月用粮计划,并在月终办理结算手续。
3.部队领用通用粮票,按其供应量最高不得超过5%,支票粮最高不得超过20%的限额内领取,
4.票证印制:凡属全国通用粮票,全省通用粮票,全省长年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票,由市粮食局向省粮食厅领取分发各区使用,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及临时流动粮油供应转移证明,由市粮食局按省规定统一格式印刷使用。居民集体伙食单位及工商行业粮油供应证,广州市粮、油票,由市粮食局统一规定格式印制发放使用,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或以其他式样代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