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凡抽调干部支援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防洪水利、抗旱筑路修桥等等农业生产,由所在地区粮管科按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但不得超过同工种水平,(包括大中学校参加工农业生产、实习的师生,在实习期间确因劳动量增加的给予补助。)
5.凡下放干部劳动锻炼,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下放劳动的单位按月向机团粮店申请,可按同工种用粮水平临时补助其差额,但不得调整定量。
6.产妇补助:凡属固定供应的非农业人口的产妇可凭婴儿出生证,户口部及粮油供应证,补助大米或糯米5斤。
7.留医病人的补助:凡在医院留医的市内或市外来市的病人及疗养院疗养员,如已带足本人定量的粮票,但仍不够吃,由医院提出申请,经区机团粮店审查,按病床计算可给予补助其不足的差额。
8.在医院疗养院住院的严重慢性病人、疗养员食油除按规定定量外,另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转业军人如属残废的凭残废证,有严重慢性病的,凭转业证和医院证明向原供应点申请,每人每月补助食油连定量不超过一斤。
9.凡属伊斯兰教的节日,每人补助面粉半斤,并在节日期间每人每日补助食油3钱,由市粮食局指定供应点供应。
六、特殊粮油供应
1.高温作业生产工人降温供应:凡经常性在摄氏32度以上进行高温生产的工人,在每年由5~10月降温期间,可由本单位按月统一开列名册,经本单位领导证明盖章后,送区机团粮店审查核准供应绿豆,抵扣计划,但降温时期未到或过期则不予供应。
2.凡医院留医病人,疗养院疗养人员所需面粉或米面制品,按月可根据医院病床比例经区粮管科审查后给予适当照顾,但应抵扣用粮。
3.凡患有严重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糖尿病及其他必须以面粉配合治疗的病人,可给予适当照顾面粉或面制品,至患有严重脚气病、水肿及其他必须以豆类配合药物治疗的病人,亦可给予适当照顾豆类(包括市外来市就医的病人),但应凭医疗单位证明及粮油供应证向市粮食局申请审查供应。抵顶用粮计划,而属私人诊所医生的证明一律无效。
4.国家运动员的供应:凡在市长期训练或来参加短期集中训练及比赛,经省、市体委核准的国家运动员,按有关规定供应食油,如有北方籍人口给予照顾供应面粉,但应抵扣用粮计划。
5.少数民族及佛教徒的供应:凡属伊斯兰教徒及佛教徒经所属协会证明,每人每月按规定补助食油。
6.招待外宾及首长的临时供应:凡属外国领事馆外宾专家及首长招待所等临时所需的粮油,由各主管单位提出计划送市粮食局审查按实际需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