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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

  2.凡经取得户口迁移证明及粮油供应关系转移证明的城乡居民(农民)来市申请入户的,须先办妥户籍后,凭户口部及粮油供应关系转移证明,向就近粮店申请核实用粮,发给粮油供应证,凭证到指定供应点购买粮油。如未办妥入户手续的不得核实粮食关系,但在办理户口期间,可根据派出所证明,给予临时供应粮油,但派出所不准入户的则不再供应粮油。
  3.郊区农民,如迁居市区或市外的(包括入市住宿的学生)如属余粮或自足户,应将口粮就地卖给国家,换取“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连同户口,一并迁出,由迁入地按各工种定量标准核实用粮。
  4.人口出生应凭婴儿出生证、户口部及粮油供应证,向原供应店申请办理核实用粮。
  5.人口因死亡、逮捕、逃跑或参军的,应凭户口部及粮油供应证注销其注销其粮食关系及核减用粮计划,如是往港澳的,则先收回注销粮油供应证,停止供应粮油,回市后发回粮油供应证,恢复供应粮油,属个人的则注销其本人粮食关系及核减用粮计划。
  6.凡部队军官、士兵、职员、退伍复员转业到地方机关、团体、企业及学校等单位工作的,其粮油供应一律凭部队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办理粮食关系,但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中途退伍或服满现役退伍及开除军籍资遣回乡的,凭部队介绍信或退伍证等办理粮食关系。
  7.凡户口在市外迁移的,应在粮食供应转移关系证明注明停止供应粮食日期,以便新迁地审查供应粮油,但在本市内迁移的,应注明下月份起由新迁地负责供应粮油,至当月未购完部分的粮油发给市内流动粮油票。
  五、粮油供应补助
  1.凡临时参加各种义务劳动及突击性的劳动或因公到市郊区工作的,其用粮应由本单位或本户自行安排解决,粮食部门一律不给予补助。
  2.凡属下列劳动情况,临时变化而影响原定量不够吃的可给予临时补助,除干部出差,由原单位向原供应点申请补助外,其余均由劳动地点的粮食部门负责审查供应。
  (1)民工补助:凡经市劳动局审查同意抽调劳动力参加国家举办的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的临时工,如修筑铁路、兴修水利等,如原定量不够吃,可按参加的劳动工种水平,由所在地机团粮店审查后给予适当补助。
  (2)夜餐用粮补助:凡属工厂、工地、火车、轮船和装卸作业区的职工、医院值夜班的医生、护士及作紧急手术的医生,以及生产单位进行正常三班或两班日夜生产的,其中夜间生产超过12时后的,由生产单位开列参加人数及天数报区粮管科审查,根据其劳动情况:高温作业在摄氏32度以上重体力劳动或一般劳动等;按实际参加生产的人数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用粮,但食油不予补助,至临时突击性的一律不作补助。
  3.出差补助:凡干部因公离市出差、下乡参加会议,其定量每天不足1斤的,由原供应点凭出差证明,补给每天不足1斤的差额,发给流动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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