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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流动人口粮油供应
  1.凡因事外出短期离家的临时流动人口,如属职工学生等凭本单位证明,街道居民凭居民委员会证明,农村农民(指缺粮户)凭乡政府证明,向原供应点(科、所、店)申请领取粮票,而在市内流动的发给市粮票,在省内流动的发给省粮票,在省外流动的发给全国通用粮票,凭票在沿途和到在达地搭膳或购粮,但发票时应扣减其同等数量的用粮计划。
  2.凡属省内外来市的流动人口,在集体伙食单位或在亲友家搭膳的,根据其暂住日期及实际需要,凭全国粮票或省粮票供应粮食。
  3.凡因生产需要,大批调动劳动力到省内各地,而工作地点较为固定的,粮管科可依其流动时间扣除其同等数量的粮、油供应量后,发给“临时流动粮油供应转移证明”凭证向到达地粮店,根据证上注明数量购买粮油。
  4.凡长年流动地点不固定的流动人口,如渔、船民、地质队、勘探队、流动文艺团体(剧团、杂技团、放映队等)发给“广东省长年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凭证、票结合可在省内任何地点购买粮油。至本市发出的长年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亦可在市内指定粮店购买粮油。
  5.临时归国及回国观光团体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粮油供应,凭临时户口证明或有关接待单位的申请,根据其在市暂住日期,按规定供应粮油,但如提前出国或返港澳的,应根据注销户口日期将多领的粮油交回粮食部门。
  6.凡郊区农民临时流动须领取流动粮票或因集体调动劳动力,须领取“临时供应转移证明”的,如属余粮或自足户农民,应先将粮食卖给国家,然后换取同等数量的粮票或供应证明,如属统销户,则应抵扣其同等数量的粮食计划。
  7.凡临时来市的流动人口,不论在机关单位或居民户搭膳,根据登记户口或有关单位证明暂住的天数,凭有关证、票供应粮油。
  四、户口迁移增减供应手续
  1.凡居民因户口迁移,可凭户口迁移证明及粮油供应证,向原供应点领取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到新迁地区粮管科或就近粮店凭户口部连同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办理粮油供应手续,如是全户迁移市外的,收回注销粮食供应证及粮食底卡,个别的则在粮油供应证内核减其供应人口及用粮计划,如是全户市内迁移的,可用粮食底卡代替转移粮食关系证明,注销粮油供应证上的粮油供应点,由新迁地从新指定供应点。个别的在粮油供应证内及粮食底卡核减其供应人口及用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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