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
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
((60)会粮字第227号 一九六0年四月十一日)
市各委员会、各局、处、办公厅、人民银行市分行、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人民委员会:
现将“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其中大部份是过去已有的制度,部份是根据新的情况作了补充修改。为了继续抓紧粮食工作,进一步贯彻“瞻前顾后,以丰补歉,细水长流,留有余地”的方针,加强粮油供应管理是稳定市场的核心。为此,特将过去的办法和重新修改补充的办法加以汇编,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
一、居民粮油供应
1.凡固定户籍及领有粮油关系的街道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医院职工、学校师生、部队军官家属,一律按照年龄大小、社会职业、劳动强度等情况,实行“以人分等,按等定量的供应办法”,并根据“内部掌握分等定量标准”核实各人定量,以户为单位发给粮油供应证,指定供应点,按核定计划分月供应。
2.各类型人口因劳动工种变化,如确需要变更供应定量时,应由本人工作的单位有关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向原供应点申请调整,但粮店审查后应根据上级核准方得调整。
3.各国驻华使节及国家邀请前来协助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外国专家、顾问、教授和他的外国的随行人员等(包括家属)固定住在本市的由区粮管理科审查,发给粮油供应证指定供应点供应。在数量和品种上就按其实际需要供应,其他外国籍居民粮油供应办法和标准,按一般居民办法办理。
4.凡居民其粮食关系必须与户口一起,如不在一起的或没有户口亦没有粮食关系的,有户口而没有粮食关系的,没有户口而有粮食关系的均一律不供应粮食。
5.市郊区有固定户籍的居民及农民,劳改犯人(包括在押犯人及劳教人员),收容所临时收容人员,食油按规定定量供应。
二、集体伙食单位的用粮管理
1.凡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集体伙食单位(包括民办食堂)必须建立和健全用粮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用粮严禁浪费粮食。对临时搭膳职工,必须收足搭膳餐数的粮票,不得少收或不收粮票。
2.各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集体伙食单位(包括民办食堂),实行计划用粮严禁浪费粮食。对于食堂节约的粮食,采取“不上缴、不分、不卖、不拿去喂猪”的原则,由食堂掌握调剂使用,目前首先要用于办好食堂的早点。其次要发扬共产主义风格,支援那些粮食确实不够吃的食堂。
3.凡各区直接领导的厂矿、企业,而地址设在其他区的,其粮油供应由厂矿、企业所在地的区负责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