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私营企业,可采用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贷款的利率,可参照现行银行规定对个体户、个人贷款的利率,并根据贷款时间长短、资金成本和资金供求关系实行浮动。
(三)私营企业的贷款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各专业银行应指定营业机构或专人负责私营企业的贷款工作,并协助其管好用好资金。
六、劳动管理
(一)私营企业可自行决定用工形式,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和辞退工人。
(二)私营企业招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可凭企业招工函直接到区(县)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三)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四)私营企业招用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制订。
(五)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六)私营企业的职工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同行业同类型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七)私营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参照执行《广东省安全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九)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企业确需延长工作时间,须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发给职工加班工资。
(十)私营企业职工节假日、工作休息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由劳动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处理:
1.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2.招用童工的;
3.违反劳动合同,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七、私营企业的用地
(一)私营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的方式,对土地来源合法、非违章建筑的属于国家、集体单位所有的,或者属于个人所有的厂房,进行生产性经营。
(二)各区、县在城乡结合部或郊县范围内兴办的工业开发区或工业加工区,可以出租厂房给私营企业。也可以划出一块地方作为私营企业开发区,以有偿使用的方式给私营企业进行生产性经营。
八、私营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