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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二)承揽“三来一补”业务方面
  私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简称“三来一补”)业务,具体做法按穗府[1987]66号《关于加快我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办理。私营企业可以与外贸公司一起附鉴“三来一补”合同。
  (三)私营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
  1.私营企业进口技术、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视其外汇来源、进口商品是否涉及许可证等情况,参照国营、集体企业的进口管理办法执行;私营企业的出口产品可由外贸公司收购或委托其代理出口,也可由市外经发展总公司及其各区、县的分支机构收购或代理出口。
  2.私营企业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料及生产需要的原材料、零配件,由企业自行办理进口手续,或委托市外资企业物资服务公司代理进口(其中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必须按规定事先申领许可证),其产品可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自行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必须配备相对固定的、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报关员一至二名。
  3.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三来一补”项目的,必须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作其商务代理。
  (四)私营企业的外汇留成及其使用
  1.私营企业产品出口的外汇留成比例及其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利润分成所得外汇的留成比例,参照广州市国营、集体企业现行的外汇留成办法执行。
  2.私营企业的留成外汇,可用于进口本企业生产需要的技术设备及原材料、零配件;可作出国考察、培训及商务洽谈的费用;可按规定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进行外汇调剂。进口本企业生产需要的技术设备及原材料、零配件用汇,须凭进口批文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用汇。
  四、出境考察及商务活动
  (一)私营企业人员要求出境考察、培训及商务洽谈,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护照。申请手续按公民因私出境手续办理。
  (二)私营企业申请自费派员出境考察、培训和商务洽谈,须持有足够的外汇留成数额及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留成证明。
  五、私营企业的开户、结算以及申请贷款
  (一)各专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对私营企业的开户、结算应给予支持。用于流动资金方面的贷款,银行视信贷能力给予支持。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现金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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