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营企业暂不征收奖金税。
(二)以下项目允许列入成本:
1.工资(包括各种补贴、奖励,下同)。可由企业选择如下的一种形式。经税务部门同意,在成本中列支:
(1)职工工资可相当于本地区同行业的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以内按实列支,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以内按实列支;
(2)经劳动部门核准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额;
(3)计件工资、分成工资由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审定的数额按实列支;
(4)计税工资。由市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核定私营企业在册人员的计税工资总额或月人平计税工资额。
2.福利基金。私营企业建立福利基金,允许企业按税前列支工资额的11%提取。
3.企业主要变动费用(包括业务费、差旅费、临时性杂费),可由税务部门分别行业(例如工业、建筑安装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核定费用率(按销售或加工收入额的比例),给予税前列支。
4.厂长、经理基金,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在税前列支。
(三)私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帐册,实行查帐计征。凡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对于目前建帐有困难的行业或企业,应给予辅导,并研究制定切合广州市实际的可行办法。
三、利用外资业务
(一)利用外资方面
1.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可参照中外合资经营法、合作经营法的精神执行。
2.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享受现行给予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3.私营企业与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可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4.加强投资方面的引导,鼓励举办生产性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凡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私营企业,可享受这两类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5.严格做好项目前期中外投资者的资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具体出资期限。
6.总投资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只要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需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由所在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区、县外经委批准,市外经贸委核发证书;总投资额为五十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和核发证书。
7.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物资设备进出口管理,按国家经贸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