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所得税:
1.对新成立的私营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时间的减、免征所得税照顾。对生产性的私营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一年,对非生产性的私营企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期满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征所得税的时间。对安置残疾人员的私营企业,可以参照民政福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办理;对新办专门从事饲料原料生产、饲料加工、饲料添加剂生产的私营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私营企业以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综合利用生产的建材产品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五年。对重新更换牌照或搞投机取巧钻国家税法空子的,不能再继续享受减、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2.私营工业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经市新产品评审小组审定后,可按市经委、市科委、市财局、市税局、市工商银行[1985]8号文的规定办理减免税。
3.私营企业接受外商、侨商和港、澳、台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其来料来件价值占产品总值的20%以上的加工装配收入,从加工产品的第一笔业务收入起,三年内免征该项所得税。私营企业自营出口产品所获得退回的产品税、增值税,可不并入企业利润征所得税。
4.私营企业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5.私营企业从事水上运输,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的,依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应纳税额30%的幅度内,酌情减征。
6.私营企业投资者用企业税后利润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本企业使用时间达到税法规定该资产折旧年限的一半以上时间的,对其转让、变卖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增值的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7.发生经营亏损的私营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但连续抵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不能合并进行弥补,只能分别年度在相应的年限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进行弥补。
8.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按规定应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如在个人消费这部分数额中提取用于企业集体福利、奖励和分红(分红比例不得超过提取数超的50%)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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