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除责令按价赔偿、原地复建外,并处以赔偿金额二倍的罚款;
(三)故意破坏邮政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价赔偿外,并处以赔偿金额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伪造或冒用邮政日戳、邮政夹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不听劝阻,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进行搜查或者强行乘搭,妨碍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非法扣留、盗窃、私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在办理邮政业务场所无理取闹、阻挠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邮政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冒充邮政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