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或个人新建或改建的楼房,在使用前三个月未到所在地邮政局(所)办理申请通邮手续的;
(二)住宅楼房未按照邮政局指定的位置安装标准信报箱或者安装不合标准信报箱的;
(三)新建或成片改造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和独立的工矿区,尚未按规定设置邮政服务机构设施的;
(四)用户所在地未经城市地名办公室命名的街道和公安局编号钉挂门牌的;
(五)有围墙的单位和宿舍群,尚未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或标准信箱群的;
(六)邮件只投送到村民委员会捎转范围内的新建单位。
第十八条 属本规定条十七条的(三)至(六)项的用户如提出要求投递、加派上楼到房或入大院分投等特需服务的,邮政局(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办理,并可收取一定的特需服务费,收取标准由市邮政局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四章 邮政运输的保障
第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进出港口或通过检查站、隧道、渡口、桥梁时,应按二类车辆优先通行。对执行邮件运输、投递任务的邮政车辆应免征过桥费。
第二十条 对执行邮件运输、投递和收取邮筒信件任务的邮政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给予核发特准通行证和停车证,在不影响交通安全情况下,准许其在禁行路线、禁转弯和有交通高峰管制的地段通行及特准其在禁停地段停车装卸邮件,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邮政车辆或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送和投递邮件途中如发生一般交通违章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执勤人员应当予以纠正,并通知邮政主管部门,但不得扣留车辆和人员,以免中断邮政通信或延误邮件投递。违章人员在完成公务后,必须主动到有关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第二十二条 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运输单位在接受委托运送邮件时,必须与邮政部门签订运邮合同,按邮件发运的时限要求优先发运,并保证邮件安全。
邮件的运费,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予以优惠,依照双方签订“运邮合同”的运费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