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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章程[失效]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至二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理事会聘请经济界、理论界知名人士若干人为顾问。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讨论、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协会的经费开支;
  四、推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
  五、推举名誉会长;
  六、聘请顾问。
  第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七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会设立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组,负责组织个人会员进行学术理论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凡工业企业,包括企业集团、股份制及区、县、镇、乡的工业企业,以及有一定规模的私营工业企业,经批准成立的工业经济行业组织,承认会本章程,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广州工业经济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从事工业经济实际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理论研究工作有一定造诣,有志于为发展工业经济服务的,提出申请,由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四、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接受协会分配的任务;
  二、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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