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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章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调整对象已更名;不符合政社分开原则)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章程
 (穗府(1988)115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是在中国工业经济协会指导下的地区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二条 宗旨
  协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围绕工业现代化建设,以改革为指导方针,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重点,开展调查、研究、咨询等活动,为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服务;同时,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工业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条 任务
  一、对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工业发展战略、工业技术进步、工业管理和组织形式、地区的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工业和企业经济效益、国内外工业发展态势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加强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广州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探索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方法,为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发展广州市外向型经济服务。
  三、联系各工业行业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改善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并承担工业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任务。
  五、搜集、整理、交流国内外工业经济信息,编辑出版经济信息报刊,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传播、交流工业经济改革经验。
  六、开展工业经济咨询服务活动,为工业各行业、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七、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各国工业经济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境内外企业、中外企业和企业集团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八、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为集体、私营工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九、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提高企业干部素质,促进中外人才交流。
  十、承担党政领导机关委托、授权的任务。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各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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