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口岸管理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口岸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人员和经费由开设口岸的经营单位调剂解决。
  第六条 公安、海关、外经、外贸、航运、港务、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做好地方口岸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方口岸只允许经批准的车辆和国内船舶进出、停泊和装卸作业,不对外藉船舶开放。
  第八条 地方口岸的业务范围:
  (一)起运点:主要装运经批准有权经营出口业务的单位运往港澳地区的农副产品、鲜活商品、工矿产品和建筑材料,以及其它符合经营范围的出口物资。
  (二)装卸点:除承担起运点所列货物的装运外,还可装卸经批准的出口加工产品、补偿贸易产品以及其它向港澳地区出口的物资;进口“三来一补”、合作、合资经营的原(辅助)材料、包装物资、设备,经营单位外贸进出口物资和地方经批准用留成外汇购买的小批量进口物资,以及其它符合经营范围的进出口物资。
  第九条 开设地方口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或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如属运输部门还必须具有往返港、澳、穗运输经营运输经营权;
  (二)本地区、本单位的出口货源充足,或有较多的进出口物资;
  (三)航道畅通,港区水深符合船舶进出和航(运)行安全的要求,陆路、铁路交通方便;
  (四)具备对港澳运输的运载工具。
  第十条 申请开设地方口岸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口岸所在地海关、公安、港务、海上安全监督等单位签具的书面意见,如当地有驻军或军事设施的,还须有当地军事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开设装卸点或起运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地区、本单位三年内可进出口的货源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预测;
  (三)口岸的地理位置平面图及航道和码头的水文资料;
  (四)仓库、码头、场站和装卸设备等基本情况资料;
  (五)口岸管理机构的设置、成员名单,以及进出口货物监管检验场地、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开设地方口岸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