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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
 (穗府(1988)20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加强对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以下简称地方口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试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地方口岸的,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主管口岸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是:
  (一)审核地方口岸的开设和封闭;
  (二)统一管理广州地区地方口岸工作;
  (三)协调、仲裁地方口岸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督促、检查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口岸的法律、法规、决定的情况;
  (五)通报、交流各地方口岸的工作情况和经验;
  (六)直接管理中央、省、市直属单位和外省、市在我市开设的地方口岸;
  (七)完成市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凡开设地方口岸的县人民政府应设置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口岸办),其所需经费、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开设地方口岸的审查;
  (二)对所属地方口岸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评比、奖惩;
  (三)对所属地方口岸的关闭和调整提出意见,提请市口岸办批准;
  (四)协调、仲裁地方口岸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处理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口岸办直接管理的地方口岸,应成立口岸管理组;县口岸办管理的地方口岸,可根据需要,设立口岸管理组。口岸管理组由经营单位的保卫、仓储、运输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组长应由经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一名领导担任。必要时,口岸办可指派专人担任。
  口岸管理组按管理权限,分别接受市、县口岸办的领导,负责本口岸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仓储、运输安排和货物、船舶、码头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协助处理或仲裁口岸各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或纠纷;定期向上级口岸办公室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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