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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1993年6月22日)废止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穗府函(1988)2号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修理质量,维护用户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交通厅印发的《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的保养、专项维修、小修、总成修理、大修经营的国营、集体、联营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均适用本办法。
  汽车、摩托车专项修理是指专门从事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车篷、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三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由广州市交通局(下称市交通局)归口管理。市属各区、县的交通局(科)是该地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交通局领导。
  第四条 开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维修、检测设备和合格的计量器具;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健全的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必要的资金。具体条件由交通局拟定,报广州市交通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方准开业。
  (一)持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个体开业者居住在城镇的,应持有当地户籍和待业证明;居住在农村的,应持有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二)市属企业(含省、外地、部队驻穗单位或联营单位)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区、县属企业和个体户应向当地区、县交通局(科)提出申请,并均应填写《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开业申请表》。
  (三)各级交通局(科)根据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开业技术条件,生产经营能力及社会需要等情况,确定维修项目,并发给《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以下称《技术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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