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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合理用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新建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工业企业,须报市经委批准。现有的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应实行专业化协作,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企业热能管理应按国家GB3486—8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本企业用能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不得擅自扩大锅炉容量。凡新增或改造锅炉确需扩大锅炉容量的,须提出申请,由市节能办或委托主管局(总公司)、区、县经委会同劳动、环保、消防、燃料、银行、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工业窑炉的用能管理,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评定等级应不低于二等炉。
  第二十八条 电能管理应按照国家标准GB3485—83《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用电单位应按照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时间和用电负荷组织生产,日负荷应不低于规定指标。
  第二十九条 建筑设计部门对住宅和其他公用建筑的设计、在科学、合理、实用的前提下,应选用耗能低的设施,并充分利用自然光源减少照明、取暖、制冷的能耗。
  第三十条 各机关、团体、饮食服务行业应逐步推广高效节煤炉灶。县应积极推广省柴节煤灶,并大力开发和应用沼气、太阳能、地热能等能源。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用电、用水必须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各种形式包费制和无偿转供。

第六章 节能技术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工程项目,应采用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的用能论证,同时考虑节能设施的投资,主管部门的能源管理机构应参与会审。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国家经委、机械工业部公布淘汰机电产品,应严格按进度完成更新计划。已淘汰的机电产品禁止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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