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穗府(1987)33号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原煤、洗煤、焦炭、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电力、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蒸汽、水力、薪柴等。
第二章 节约能源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经委、计委、科委、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局、总公司分管节能的负责同志参加。
市节能工作办公会议任务是:贯彻国家能源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的节能规划及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全市节能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节约能办公室(下称市节能办),设在市经济委员会,作为一个处室,负责全市有关节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协调全市的节约能源工作,由市计委、市经委分工负责。
市三电办公室、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市石油公司、市煤建公司、市节燃技术推广服务站分工负责管理全市有关煤、重油、电、水、成品油的节约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局(总公司)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节能工作,并落实节能管理机构,指定专(兼)职的节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节能工作必须实行责任制。
第八条 成立广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隶属市经委领导,为全市能源利用的监测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节约能源管理规定和本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