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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埔港港口管理章程[失效]

  第十条 黄埔港务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港口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费率、标准、制度,并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依法对港区内的船舶装卸、外轮理货、船舶供油供水、码头经营、仓储货运等,实行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权限,领导港区内的公安、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五)负责管理港区的岸线及水域使用。
  (六)统一管理港口各项设施。
  (七)负责港口建设开发或重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八)组织领导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完成国家及省、市下达的港口生产、建设计划和各项指令性任务,并对有关单位实行督促和检查。
  (九)负责对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费工作实行审计和监督。
  (十)按规定权限,管理港口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涉外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港口合资、合作等涉外项目的立项章程和合同。
  (十一)负责组织和领导港口货物集、疏运工作。
  (十二)负责审批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的开办、变更或撤销,以及会同有关单位商定驻港机构的设置。
  (十三)负责协调驻港单位有关港口的各种业务关系,调查处理在港区内发行的港、航、车、货等各方之间的业务纠纷。
  (十四)有权根据国家信贷制度,在国内获得贷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广州市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向国外银行贷款。
  (十五)负责管理国家或省、市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港口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黄埔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口发展规划及长期计划,由港务局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经交通部或省、市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区内水、陆域和岸线的开发和利用,由港务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请批准,不得在港区内占用或挖掘土地,不得取土取沙,不得围填水域,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原有岸线的自然状态。
  第十三条 凡在港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均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规划,并应报经港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筹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港务局参加。如建设项目属营业性质的,在筹建和开业前应报经港务局审核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证照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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