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里程计价表的检定周期,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审定。
  第十二条 里程计价表的综合检定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以里程计价的出租小汽车末安装里程计价表即投入营运的,除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里程计价表不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除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不按时刻和区域计价功能使用里程计价表,或不按里程计价表所显示的数目收费的(不包括规定的附加费),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伪造铅封或合格证书的,除没收其里程计价表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擅自拆除铅封,破坏里程计价表的准确度,给乘客造成损失的,除没收其里程计价表及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阻碍、刁难检查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经营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本办法对里程计价表实行管理或对乘客投诉不作答复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检定人员故意出错误检定数据或检查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