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1991年5月16日)废止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
(穗府办函(1987)71号 一九八七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的管理,保证计价准确,维护国家和乘客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九条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地区(不含县,以下同)经营以里程计价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对广州地区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实行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从事以里程计价的出租小汽车,均须安装里程计价表,方准营运。
第五条 营运里程价格统一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制订。
第六条 具有昼间、夜间、市区、郊区计价功能的里程计价表,必须按时刻和区域使用。
第七条 计量监督、客运管理和物价检查人员有权现场检查里程计价表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检定管理
第八条 凡在广州地区内营运的出租小汽车的里程计价表,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实行强制检定,不按规定周期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检定费。
第九条 里程计价表经综合检定合格和加封铅印后,发给统一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张贴在汽车的显眼位置上。
第十条 新购买或经修理的里程计价表须经综合检定合格,方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