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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失效]

  (二)对实行按产品(商品)定额补贴的企业,按销售数量计算补贴,减亏留用或分成,超亏不补。
  (三)如当年确有把握扭亏为盈的技改项目,本企业资金又不足,财政上可给点无息贷款。对花钱不多,可扭亏为盈的技改项目,可从各级集中的更改资金和小技贷款给予支持。
  (四)对县以下的小型亏损企业,可实行集体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扭亏为盈的,当年免征所得税。
  (五)对已关闭的亏损企业,允许待安排人员租用原有的厂房、设备和物资,开办集体经营的零部件加工、修理、服务及其他临时性营业,自谋生计,自负盈亏。
  (六)提前实现扭亏为盈的企业,对做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和其他有功人员,由各主管部门,按贡献大小,论功行赏。
  扭亏成绩显著,提前消灭亏损户的主管局(公司)和区、县,由市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为使今年企业的亏损额比去年压缩百分之三十以上,一九八四年底基本消灭经营性亏损,把政策性亏损压缩到最低限度,实行以下措施:
  (一)工作不力和主观原因,完不成扭亏计划,甚至发生计划外亏损的,市属主管局(公司)和区、县,应由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视情况由市作出必要的处理。
  (二)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市委、建委、农委、财政局下达的指令性扭亏指标的企业,超亏不补,职工不得发放奖金,也不准按市财政局在利改税时下达的指标提取减亏分成,并相应扣减企业基金。
  (三)到期不能扭亏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财政不补亏损,银行停止贷款,职工不调工资;对未尽职责的厂长(经理),要分别情况,给予处理或处分,包括自动辞职、就地免职、就地安排等。
  (四)经营管理不善,实行停产整顿的企业,职工不发奖金,扣发企业主要领导人部份工资。
  (五)企业的扭亏效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奖金、扣发工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五、建立扭亏成果上报制度。为了检查扭亏规划的落实情况和扭亏进度,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属主管局(公司)和区、县,以及亏损三十万元以上的大户,按月通报扭亏进度及负责人名单。各主管局(公司)和区、县负责对所属亏损企业,按月公布扭亏进度及负责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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