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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1983)85号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制定的《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全国、全省整顿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会议的精神,对亏损企业要加压力、给政策的原则,特制订如下扭转亏损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扭转企业亏损责任制。
  按亏损企业的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市属企业,由主管局局长(公司、经理)负责;区、县企业,由区、县长负责;基层企业,由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层层要立下“军令状”,明确扭亏的要求和期限。
  二、对亏损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分别不同情况。采取“限、停、放、关”的具体措施:
  (一)对经营管理不善、消耗高、浪费大、产品质次价高,但短期内能改变面貌的,实行限期扭亏;以产大于销,边生产边积压的,实行限产整顿。
  (二)对工艺技术不过关,设备严重失修,不能维持正常生产,或产品质量差,销路不好,新产品又接不上,亏损严重的,实行停产整顿。
  (三)对长期亏损严重,转产没有条件,改造没有前途的企业,坚决关闭。
  (四)对商品经济流向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和撤并。
  三、为了鼓励亏损企业扭转亏损,按以下政策规定处理:
  (一)对限期扭亏的企业,在限期内完成了市经委、建委、农委、财政局下达的指令性亏损指标,属实行减亏分成的企业,仍按市财政局下达的利改税亏损额提取减亏分成;属实行亏损递减包干的企业,仍按市财政局的利改税亏损额减亏全留或分成,超亏不补。其中扭亏为盈的,免征一定期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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