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发展和劳动力更新的需要,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企业有权根据需要从外单位招聘专业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企业有权批准学徒转正定级和新工人的定级。
十八、企业有权决定在当年内使用的临时工的招收、使用和辞退,企业有权决定劳动力的调进调出。从市外招聘人员,要分别报市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的退休和已出国定居的职工办理退职手续,企业有权审批,报公司备案;提前退休的要报公司审批。
十九、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计划,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管理水平,自行确定工资形式,计入生产成本。
企业有权实行灵活多样的奖励形式,工资和奖励金的发放要贯彻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反对平均主义,职工的收入随企业经营成果大小而浮动,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反对分光吃净。在工资、奖金的增长幅度不高于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上缴利税的增长幅度、单位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提高的情况下,奖励金的发放不封顶。
本规定先试行两年,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本规定除主要适用二轻系统集体企业外,其它各系统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广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区集体所有制工业的领导,加快城区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关于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城区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性质作用
(1)城区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全市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城区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城区工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职工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享有国营企业职工同等的政治地位。厂社职工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相调,并承认其工龄。
(2)城区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城区工业的发展,对发展工业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活跃城乡经济,安置社会青年就业,促进城区安定团结,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对城区工业在政治上要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对待,把发展城区工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从政策措施等方面积极支持、扶助城区工业发展。
(3)城区工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集体企业的资财和无偿调用其劳动力。过去平调或挪用了城区工业资财的单位要进行清理偿还或退赔。对违反国务院规定,任意加重企业社会负担的费用,企业有权拒付,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以至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