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经理对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负全责,生产计划完成得好,经营管理得好,经济效益显著,当年无重大伤亡和火灾等事故发生的单位,由公司给予企业的领导,局给予公司的领导年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的金额相当于本行业或本系统人均一至三个月的标准工资额;经营较差,生产和利润下降较大的单位,相应扣减本单位主要领导当年所得的奖金的部分(具体办法另外制订)。
三、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在任职期间除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外,还享受本单位同级干部的经济待遇,不担任干部职务时仍当工人,不保留干部待遇。
四、企业在计划经济为主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特别是小型集体企业应更多地通过市场调节把生产搞活,千方百计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鉴于日用工业品属市场调节的产品比较多,企业在执行计划中,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计划。企业在完成上级计划的前提下,有权安排增产计划,或组织计划外的市场急需的产品生产。但整个企业的关、停、并、转,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核批。
五、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属于国家戴帽下达的专项材料,企业有权直接向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直接供应和结算。属于国家切块供应,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分配的物资,企业有权按照生产需要择优选购。对于国家分配不足的缺口物资,企业有权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采购、协作。
六、企业有权以其法人地位参加与国外厂商洽谈合资经营、引进外资、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引进人才,加快老企业的改造。集体企业除涉及面较广,需要市进行统筹安排及少数较大的重点项目外,一般企业可以与系统内外、省内外的企业、单位进行协作和联合;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有权确定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
七、企业有权自销下列产品:按规定留给企业自销的计划产品,企业完成上级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商业、外贸部门不收购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和库存积压的产品。企业有权参加各地区、各部门召开的订货会、补货会、展销会、交流会或直接邀请商业部门看样订货、签订产销合同。
八、凡属国家定价产品,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允许浮动的可在幅度内浮动。属于价格开放的小商品,一律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对试销期间的新产品,企业有权制订试销价。
九、企业有权决定向职工收取股金或在厂内外集资,股金是作为职工参加集体企业的股份,承担企业的盈亏责任,企业有权决定向职工筹集一定数额的股金,不缴纳股金的职工不得享受股金分红。集资不承担企业盈亏责任,不参与股金分红,但要定期归还,并按年付给利息。
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设备,在外汇收支能自求平衡的情况下,单项投资用汇总额在三十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有权决定;三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的,公司有权决定;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报局决定。最后,都要按规定报市计委或市外经委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