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动群众监督检查物价的通告

  六、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经常召开商品用户和消费者座谈会,收集反映有关物价违法线索及其他意见,并及时做好工作。
  七、经检举揭发查证属实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每案给予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本单位干部、职工有义务对本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实举报本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者,每案给予二千元以下的奖励。
  对案情重大,举报有功者,经上级部门批准,奖励可超出二千元。
  八、检举揭发人要求保密的,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保密。对检举揭发人如有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广州市群众监督检查物价投诉地点和电话



┌────────┬────────────┬──────┬──────┐
│  单  位   │  投诉信箱地址     │ 投诉电话 │ 邮政编码  │
├────────┼────────────┼──────┼──────┤
│广州市物价检查所│府前路市人民政府大院  │330360│510032│
│        │5号楼西座702室   │转6534 │      │
├────────┼────────────┼──────┼──────┤
│越秀区物价检查所│广州市广卫路广福巷五号 │339465│510030│
├────────┼────────────┼──────┼──────┤
│东山区物价检查所│广州市共和西路61号2楼│773582│510080│
├────────┼────────────┼──────┼──────┤
│海珠区物价检查所│广州市同福中路340号 │449618│510020│
│        │五楼          │      │      │
├────────┼────────────┼──────┼──────┤
│荔湾区物价检查所│广州市中山七路328号 │812779│510180│
│        │荔湾区政府大楼七楼   │      │      │
├────────┼────────────┼──────┼──────┤
│        │广州市中山三路东平大马 │757364│510080│
│白云区物价检查所│路八号白云区人民政府内 │转82   │      │
│        │10号楼4楼      │      │      │
├────────┼────────────┼──────┼──────┤
│天河区物价检查所│广州市中山大道石牌桥天 │525239│510061│
│        │河区人民政府办公楼713│转414、 │      │
│        │房           │412   │      │
├────────┼────────────┼──────┼──────┤
│芳村区物价检查所│芳村区塞坝口356号芳村│892359│510360│
│        │区人民政府大楼707室 │      │      │
├────────┼────────────┼──────┼──────┤
│黄埔区物价检查所│黄埔区港湾路32号黄埔 │279293│510700│
│        │区人民政府4楼     │转576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