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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动群众监督检查物价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动群众监督检查物价的通告
 (穗府(1988)94号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八日)


  为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监督揭露各种物价违法行为,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地区的工商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农贸市场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揭发,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二、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价格违法违章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自行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假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巧立名目收费的;
  (四)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五)不按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明码标价的通告》规定执行的;
  (六)违反规定将计划内商品转作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七)以零售价格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出售的;
  (八)就地倒卖指标、批条、提货单等,转手加价的;
  (九)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多开发票或收据加收价款的;
  (十)越权定价和其它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收费标准、作价办法等,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零售商业、饮食业要制定并公布“物价管理守则”,以便群众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四、市、区、县物价检查所应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邮政编码和监督电话号码,定点设立“价格违法举报箱”。街道义务物价检查组、职工物价监督站有条件的也要设立举报箱。
  群众发现物价违法行为。可就近到物价监督检查部门告发。
  五、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群众的来访、来电、来信,都必须认真查处,做到有检举必有检查有检查必有结果,并尽可能回复告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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