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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地区的一切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物价局是物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价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共同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国务院、省、市下达的定价、调价和改革方案组织实施;
  (二)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非商品收费标准和各种差价,负责本地区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衔接和协调地区部门之间的价格;
  (三)监督检查本地区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对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物价奖惩工作,仲裁价格争议。
  第九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本系统的物价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市规定的价格原则,制定和调整分管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本系统对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国营工商企业和供销社,负有繁荣市场、调剂供求、搞活流通、平抑市场物价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事业的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物价管理,负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遵守物价纪律,执行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要明码标价。并对下列商品价格有权制订和调整。
  (一)实行幅度浮动价的商品,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制定和调整价格;
  (二)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价格;
  (三)国家定价以外工业品价格;
  (四)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五)国家未定价的一次性生产商品的价格,以及未列入国家管理的新产品价格。
  第十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商品价格,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变化,对集市的某些商品公布参考价或规定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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