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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暂行规定[失效]

  (三)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管理的人防工事,可参照本规定收取人防工事使用费、其收入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份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应设立专项帐册,纳入人防经费管理计划。人防事业收入和人防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使用应参照省人防办粤人防[1987]2号文《关于人防事业收入的管理、分配使用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各区、局人防主管部门对工事使用费的收支,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要接受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和上级人防部门的检查监督,每半年应将收支决算情况编制报表分别报送市人防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月交付人防工程使用费。
  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和幅度,应根据工事位置、质量、经营项目和效益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标准表(经市物价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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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时用途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商场(店)  │元/M2月│4.00-5.00│ 收费按使用面 │
├────────┼─────┼─────────┤ 积计算(工事 │
│ 旅店、招待所 │元/M2月│3.00-4.00│ 内部凡人、车 │
├────────┼─────┼─────────┤ 所到之处,包 │
│ 饮 食 店  │元/M2月│3.00-4.00│ 括风、水、  │
├────────┼─────┼─────────┤ 电设备房,均 │
│ 商品周转仓库 │元/M2月│3.00-4.00│属使用面积)。│
├────────┼─────┼─────────┤       │
│ 原材料储存仓库 │元/M2月│1.00-1.50│       │
├────────┼─────┼─────────┤       │
│  生产车间   │元/M2月│2.00-3.00│       │
├────────┼─────┼─────────┤       │
│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元/M2月│1.50-2.00│       │
├────────┼─────┼─────────┤       │
│ 种植、养殖场 │元/M2月│0.20-0.50│       │
├────────┼─────┼─────────┤       │
│  其  他   │元/M2月│ 与使用单位面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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