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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简况;发行债券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预测;企业自有资金净值;发行总额;归还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
  第十八条 债券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和地址、债券字样、编号;
  (二)债券的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
  (三)还本期限和利息支付方式;
  (四)批准发行机关名称和批准文号;
  (五)企业盖章和法人代表盖章;
  (六)发行日期;
  (七)债券背面载明章程简要说明。
  第十九条 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批准可以发行以企业产品包括煤、电、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实物作为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

第四章 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州地区企业股票、债券发行限额的年度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编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本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股票、债券的证明文件;
  (三)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或办法;
  (四)企业提出申请时的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可行性报告;
  (六)发行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有法定审批机关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批文;
  (七)新建股份制企业应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文件;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驻广州地区和市属企业向内部职工发行股票、债券,发行总金额在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县属企业向内部职工发行总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可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发行总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最高限额或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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