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股票的总额,应低于本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九条 股票必须采用面值股票,分记名和不记名两种。不得退股。
股票票面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和地址、注册成立日期和注册地点、股票字样、编号;
(二)记名股票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发行的总股数和总金额;该股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和每股金额;
(四)企业盖章和董事长盖章;
(五)批准发行机关名称和批准文号;
(六)发行日期;
(七)转让记录栏目和支付股息红利记录栏目;
(八)股票背面载明章程简要说明。
第十条 股票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可以上市。
股票上市的企业必须经过评估定级。由信誉评估机构对企业的信誉情况、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定级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连同企业财务状况,向代理上市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股票,其股息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的百分之二十。企业计发的股息,可在成本列支,红利应在税后利润中提留。当年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总额不得高于股金的百分之十八。
经营好、资信好、效益高,同时又符合发行股票规范化要求的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其当年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总额可以不受百分之十八的限制。
第十二条 发行股票企业歇业时,在依次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纳税、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剩余资产净值按股份比例向股东清偿。企业破产时,按破产法处理。
第三章 债券
第十三条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债权证书。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除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外,资信较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联合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也可以发行债券。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如需超过的,必须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和有足够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