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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1988)16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和购买股票、债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原则。
  第三条 企业股票、债券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物。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是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主管机关,凡广州地区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包括企业内部集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股票

  第五条 企业股票是投入企业股份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选举董事和被选为董事,并依照章程规定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以其股份额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下列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可以发行股票: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以相互参股方式横向联合的联营企业。
  第七条 企业发行股票应公布章程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简况、发行股票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预测、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总额、支付方式、风险责任、分配原则、股东权益和组织领导等。
  第八条 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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