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费标准
平时使用人防工事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经营的项目和收益等情况,按照如下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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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标 准 │
经营项目 │(每月每平方米)│备 注
──────┼────────┼─────────────
商 店│三 元│一、工事内的三防设备机
──────┼────────┤ 房、卫生间按实际使用
旅 店│二 元│ 面积的收费标准五折收
──────┼────────┤ 费
饮 食 业│一 元 五 角 │
──────┼────────┤二、水、电、风设备维修,
仓 库│一 元 五 角 │ 由使用单位开支,不在
──────┼────────┤ 人防维护管理费中支出
集体所有制│ │
生产车间 │一 元 五 角 │
──────┼────────┤
其 它│一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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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三、经费管理
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规定:“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要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更新,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使用本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所需费用,企业单位的工程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其他单位的工程修理费用,有收入,从收入中开支,无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对现有的平战结合工事,不论是否使用,不论是否对外经营或对内开放,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原则,按工事建筑、三防设施、动力设备、仪器配套等计算它的价值,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凡已缴交维护管理费的工事,不再计提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二)各人防主管财务部门收到维护管理费后,应存入银行开立的人防经费专用帐户内核算。
(三)维护管理费只能用于工事结构方面的维修,如处理塌方以及防水堵漏等(经营性的风、水电设施的维修经费,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不得移它用。严禁截留、挪用、占用、设小钱柜。如有违反者,要严加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