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被穗府办[1989]1号文《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暂行规定》代替)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
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1984)54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六月七日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1983〕2号文件《关于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根据我市情况,决定对平时使用人防工事的单位收取维护管理费,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费范围
收取维护管理费是贯彻“以洞养洞”的原则,搞好平战结合和工事的维护管理,落实维护经费的措施。凡平时能使用的人防工事,各单位应尽量利用起来为生产、生活服务,发挥投资效益。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事开办工商企业(如商场、工厂、车间、冰室、仓库、旅店、招待所等),应报请区、局和市人防部门批准。凡对外营业有经济效益的,应向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凡有经济收入的,每月要按规定标准向人防主管部门(指区、局、直属大厂、大专院校,下同),缴交工事维护管理费。
(二)各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下属单位使用平战结合工事的情况,按照收费标准,通知使用单位,从使用之日起计算收费。
(三)工程属区、局的由工、局收,属市的如花果山、飞鹅岭、晓港公园、五羊山、象岗山、地下商场等工事的维护管理费委托由现在使用的区、局人防主管部门代收、代管。
(四)凡自建自用没有经济收入的人防工事,是否收取维护管理费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决定,但工程的维修经费要从本单位维修费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