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机关所有的公共房产及代管的房产,均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多余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应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处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级机关的固定资产应进行检查督促及调拨,并协助各机关正确管理及合理使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各机关所有一切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妥为保管:
1.公共场所及办公厅之固定资产应由秘书、总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2.贵重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打字机、电影机、照像机、爱克斯光机等),应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3.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国家财产如台椅、箱柜及床板橙等均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并由总务部门列册(格式由各机关订定),交使用人签章后留存总务部门查考,宿舍内公共使用的国家财产则由总务部门指定宿舍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4.工作人员调职或离职时,总务部门应将其使用或保管之财产逐一验收。
5.总务人员调职或离职时,应将经管财产帐册移交清楚后始得离职。
第十条 各机关新购置之固定资产及修理之房屋建筑物,应指定专人验收,如属精密仪器等贵重物资,应加派技术人员负责验收。根据凭证及合同规定之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结构、面积等查验确实后,应在凭证上签章注明“验收无误”,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加予处理,并向卖方或承建者提出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各机关新购置之固定资产或从其他机关拨入或赠送的固定资产均应分类粘贴标签(最好用油漆),在每件固定资产上注明机关名称、品名、单价、编号等,并即作固定资产帐务处理,不得遗漏,以便检查。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尽量挖掘原有财产潜力,提高其使用率,机关内部应本着统一调剂使用原则集中管理,如因业务情况特殊,办公地方星散,得将一部分财产交由各使用部门自行掌握,但总务部门必须加强督促检查,以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第十三条 各机关总务人员应经常注意固定资产的安全并加强保养,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机关首长核批。
第十四条 各机关以高度爱护国家财产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不爱惜国家财产或私自挪用公物者,则应按其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或处分。如因保管疏忽而丢失或因私事使用损坏者,则应视有关人员财力程度责其本人赔偿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