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差额补贴的单位,在审核处终财务计划执行结果时,对实现的“包干结余”或盈利留用资金的分配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50%;后备基金10-20%;集体福利设施和奖励基金30-40%。用于个人奖金要按照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包干没有结余的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奖金。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当年使用不完,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上述两项财务包干结余或利润的留用比例,个别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需要变动比例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的技术、设备条件,也可作为发展事业和进一步开展综合经营的垫底周转金。财务包干结余或盈利,用于发展事业和集体福利设施的项目,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安排使用,如属基建项目,应按基建程序报批。
四、业务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或包干结余,必须作为以丰补歉,调剂余缺和发展生产事业,使用前应将资金安排项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所集中的利润,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自身的建设。
五、事业单位直接支持农业生产的项目,应实行无偿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其产品价格和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财政部门在推动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的过程中,可把节减下来的事业费转作支农周转金,进行统筹安排,用来帮助更多的事业单位发展事业,开展综合经营(服务),提高经费自给能力,为实行企业化管理创造条件。
七、加强对人员、机构、经费的管理。
(一)定员定编,严格控制增加人员。对超编人员,原则上只安排人头经费,不安排公用经费。没有定编的单位,除接受按国家政策分配的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不得增加其他人员和有关经费。
(二)凡需增加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必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部门审批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未经批准,不得在事业费中列支,行政机构和人员经过批准转为事业单位和事业人员的,应同时办理预算基数的划转手续。行政人员未经批转为事业人员的,其费用不得占用事业经费。
(三)对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应在审批单位年度预算时单独核定。凡是未经审批而增加的人员机构经费,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从下年度预算或单位包干结余中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