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为了推动国营农口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合理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促进农业的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类国营农口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以下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支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
(二)对有经常性、稳定性收入来源,但还不能做到经费自给的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一定几年”的财务包干办法。并争取在若干年后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体期限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商定)。
(三)凡已按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包括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对已做到经费自给的单位,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除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国家不再拨给事业费。如盈余较大的单位,实行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上交数额或上交比例,一定几年不变的财务包干办法。
(四)凡属名义上是事业单位,实际上已不承担事业任务的场(站),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给事业经费。对有承担少量事业任务的单位,国家只对其承担的事业任务给予必要的所需的事业经费补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营林场在没有投入采伐前的抚育期间,收入不上交,以林养林。
(五)凡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批准转为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的待遇;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能享受企业待遇。不允许一个单位既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又享受企业待遇。
三、国营农口事业单位的包干结余和收支相抵后的盈余,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收入不稳定,易受较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事业单位,还应建立后备基金。对各类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结余管理办法:
(一)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包干结余,除按穗府〔1985〕124号通知的规定发放增收节支奖外,余下部分的提留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70%,纳入下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集体福利基金30%,有业务收入的单位,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入分成比例,也可将收入全部留给单位。留给单位使用的“包干结余”和业务收入,必须在单位财务设置专帐核算;不得作为帐外资金,如有违反,应全额上缴财政,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