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穗府(1989)91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
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在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
第四条 合营企业劳动力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营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含聘用制,下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种或岗位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四)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