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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签定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市、区、县鉴定程序:
  一、凡需报送市、区、县劳鉴会鉴定、确认的伤、病或个人申诉书,由当事人重新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各种有关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病历、病历摘要、历次诊断书(职业病须持有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诊断证明;精神病须持有市精神病院诊断证明)、X光照片、有关检查化验报告书以及调查报告等。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二、市、区、县劳鉴会受理的案件,如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有权要求送审单位和有关医疗、防治机构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三、医务技术鉴定小组对受理的案件,有权根据伤、病案或当事人的申诉,到指定医疗、防治机构重新检查诊断,经过集体审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送同级劳鉴会确认处理。
  凡部属(含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地驻穗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有争议的案件,应送市劳鉴会鉴定处理。
  四、市、区、县劳鉴会须自受案之日起三十天内,出具鉴定意见书发给呈报单位或当事人。
  区、县对不能处理的疑难案件,须自受案之日起十天内报送市劳鉴会鉴定确认。
  五、凡属工伤赔偿、伤病提前休(职)等鉴定均应经市卫生、劳动部门指定的医疗、防治机构进行检查后,由市劳鉴会确认。
  第十九条 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对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复查。
  第二十条 市劳鉴会受理的案件所作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和当事人对劳鉴会(小组)的鉴定结论或处理意见有争议时,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提交市、区、县劳动部门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应按隶属关系提交市、区、县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劳鉴会对伤、病案的复查医务鉴定费(下称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交付;对属医院误诊而改变原鉴定结论,或属基层劳鉴会(小组)鉴定结论错误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担。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鉴定费主要用于医院检查诊断,聘请专家等。
  收取鉴定费标准,由市劳动局、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由广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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