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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签定暂行办法

  四、审查、鉴定、确认各单位需要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中毒、职业病和非因工伤、病以及医疗终结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报告;
  五、处理有关区、县劳鉴会或基层劳鉴会(小组)需要终审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争议的案件。
  六、对企业职工工伤赔偿、伤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进行审查、鉴定。
  第六条 区、县劳鉴会的职责:
  区、县劳鉴会负责其所属各单位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四项执行。凡经市劳鉴会批准的,可同时执行第六项。
  第七条 基层劳鉴会(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对职工伤、病休息定期组织复查,确定职工伤、病医疗终结时间并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复工或其他处理意见;
  三、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职业中毒、伤亡事故等有关的材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或病历摘要、诊断书、X光照片、现场证明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应提出意见,并负责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四、根据指定医疗、防治机构的有效证明,对伤病职工审查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隶属关系报请市、区或县劳鉴会认可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劳鉴会(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有关鉴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出现的带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讨论决定。劳鉴会办公室或专(兼)职人员,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外,每年要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九条 劳鉴会(小组)必须备有印鉴、会议记录,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档案、报表、呈报审批等制度。
  第十条 区、县劳鉴会和主管局(总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须定期向市劳鉴会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劳鉴会应经常督促、检查各级劳鉴会(小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劳鉴会(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处理好本职范围内的鉴定工作,要坚持逐级鉴定、逐级裁决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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