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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穗革发(1973)122号 一九七三年九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进一步健全企业管理工作,促进生产的发展,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设置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根据以下原则设置机构和配备安全工作干部:
  (一)工业、交通、建筑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其它企业主管部门也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工作干部。
  (二)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接触尘毒5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安全工作机构;一千五百人以下、五百人以上的企业和车间,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干部;五百人以下的企业,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所有企业都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三)各企业应普遍在生产作业班组内设立不脱产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一般应由群众推荐,领导批准。
  (四)安全工作干部和安全员的条件是:对工作积极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向违反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作斗争,并具有一定生产经验。
  (五)安全工作干部的编制,在上级规定的非生产人员指标内,由各工厂、企业内部调剂解决。
  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检查督促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对所属单位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
  2.审查批准所属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3.参加或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汇总工作。
  4.组织和推动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审查所属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的发放办法和发放制度。
  6.培训所属单位安全干部和特殊工种工人。
  7.注意劳逸结合,审批所属企业的加班加点。
  (二)企业各级生产管理干部的责任:
  1.主管生产的企业领导和车间、工段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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